伴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进入倒计时,商家借助奥运概念的促销活动也进行得如火如荼。然而,当有的商家打出“迎奥运”促销标语时,或者开发推销某种奥运纪念品时,也许它已经构成涉奥侵权。
专家指出,奥林匹克标志除了人们熟知的五环、中国印外,还有吉祥物、会歌、口号、格言、火炬接力传递标志、文化活动标志、单项体育运动图标近200个,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人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随便使用这些标志。目前真正得到授权可以使用北京奥运会标志的企业,全球只有480余家。涉奥侵权除了纪念币、储蓄罐、玩具、服装等物品外,还有很多带有奥运五环、中国印、福娃等奥运标志的宣传广告。
漫步市场,不难发现一些商家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有的产品和包装上直接使用“奥运”字样、福娃图案、奥组委徽记等奥林匹克标志。一家自行车厂在车身上违法使用了“北京2008”字样,还有一家大型食品企业则将其产品命名为“奥运装”,并在包装上标有“百年奥运,千万大奖”等促销字样。江苏盐城一家灯饰企业干脆将其产品直接命名为“奥运灯柱”,甚至还有一家公司自称“北京奥运通电动车有限公司”,专门生产“奥运通”精品电动车。事实上,像这样的公司名称和商标,根本不可能注册成功。
江苏省从2007年8月开始,开展查处侵犯奥运标志专有权专项活动,查结侵犯奥标案件64起。从目前查处的涉奥侵权案件来看,侵权手法多是擅自生产销售奥运特许商品。执法部门查获的此类侵权物品有金银纪念章、纪念币、小挂件、金银手饰等小件物品,以及福娃等奥运吉祥物玩具。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委会的重要知识产权,也是奥运会组织者重要的资金来源,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和缴纳一定的费用,企业才能使用这些标志,奥运标志不是免费的午餐。目前奥标保护工作关系着北京奥运会的筹办水平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因此,消费者应当自觉抵制涉奥侵权产品,在购买奥运商品时,一定要看清柜台上有没有奥委会授权书,商品有没有防伪标志,千万不能给个别居心不良的企业以可乘之机。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