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苹果公司答应支付6000万美元,深圳唯冠公司答应转让自己的商标权。这是一个表面上看来皆大欢喜,但双方都不得不接受的无奈选择。
2009年8月,苹果公司设立一家影子公司在全球各地收购IPAD商标。他们在亚洲选择的谈判主体是台湾唯冠公司,双方于2009年12月23日签署商标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3.5万英镑。2010年2月,这家影子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自己获得的商标权转让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随即要求相关企业变更商标专用权,但遭到深圳唯冠公司的断然拒绝。深圳唯冠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台湾唯冠公司没有权利处分深圳唯冠公司商标专用权,美国苹果公司及其在英国设立的影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商标专用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转让合同的台湾唯冠公司无权代表深圳唯冠公司,苹果公司无法证明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因此,驳回了苹果公司及其影子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随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苹果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深圳唯冠公司参与谈判的员工姓名,试图证明深圳唯冠公司参与商标专用权转让的谈判,但对此深圳唯冠公司断然否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调解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因此,在充分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并最终达成协议。
2012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这标志着调解正式生效。苹果公司已经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汇入了6000万美元,并且于2012年6月2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商标专用权过户给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标志着苹果公司将拥有在中国大陆地区IPAD商标专用权。
部分专业人士认为,这一案件的成功调解实现了商标专用权价值的最大化,开创了审理涉外商标权属纠纷的新途径,在知识产权审判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