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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常见问题

    1、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著作权是否要登记?
    著作权无须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就享有著作权。

    3、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即:
    1)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即自己修改或者授权或禁止他人修改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获得报酬的权利。

    4、著作权法律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及《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

    5、管理著作权有哪些部门?
    (一)著作权法的司法管理:
    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及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判。
    (二)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由政府设立的著作权丰管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实行管理。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三)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指通过著作权人自愿加入的和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拘,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 以及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处理著作权纠纷。

    6、什么是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指事受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著作权主体可按不同标准分类: 从中体与作品的关系上分可分为原始中体(一般指创作作品的人,即作者)与继受丰体(一般指通过继承和转让等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可分为自然人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人包括三种人:
    第一即作者;
    第二即作者以外的其它享有著作权的公民;
    第三即依照法律,通过委托合同或劳务合同获得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少数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客体指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由此可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两今条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7、哪些作品受保护,哪些不受保护?
    受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 电视、录像作品;
    (六) I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受著作极治保护的作品:
    一)依法禁止出版的作品;
    (二)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政府、 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件及其译文;
    (三)时事新闻;
    (四)历法、数表、通用表将和公式。

    8、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9、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应负那些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十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首次在我国明确了追究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七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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